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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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关于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报备的告知函 根据《采购法》第47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nb